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訴,64,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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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邱憲昌
被 告 黃遠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04月1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10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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