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2180,2020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林莉鈴即林沛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伍拾壹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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