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林莉鈴即林沛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伍拾壹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