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3365,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柯美吟
債 務 人 陳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