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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葉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葉俊宏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9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8月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91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00元。
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 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葉俊宏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9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8月4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488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4696元。
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 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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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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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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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199元 │109年8月5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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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2,152元 │109年8月5日起至 │13.7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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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0,591元 │109年8月5日起至 │8.99%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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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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