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366,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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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簡瑞生

上列原告對被告藍英哲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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