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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翁順孝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王美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蓁間請求拆除地上物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0萬4,133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7.5坪之房屋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又原告既以土地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價值為準,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3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57.8515平方公尺(17.5坪×3.3058=57.8515平方公尺),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4,133元【計算式:57.8515平方公尺×1,800元=10萬4,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萬4,133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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