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金,1,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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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張順盛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被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關於管轄之規定。

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為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所揭。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與被告間因交易股票相關業務而受損害,並請求賠償。

兩造曾簽訂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書,契約書第18頁業已就因契約所生之爭議,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而原告本件主張之原因事實,均是因上開契約之股票交易所生爭議,應依兩造於契約之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本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將本件訴訟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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