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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吳君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吳君偉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1月1日 ,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 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
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 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36,219元, 及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08年1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 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 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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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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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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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219元 │108年12月1日起至 │12.88% │108年12月1日起至 │每期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連續│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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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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