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2282,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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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林美琴戶籍設於臺東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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