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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慧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慧婷於民國106年12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 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57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 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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