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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俊明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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