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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張智超
債 務 人 胡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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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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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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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04元 │109年4月14日起至 │15% │109年4月14日起至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300元,延滯連續2個月、第2個 │
│ │ │ │ │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 │
│ │ │ │ │ │連續3個月、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
│ │ │ │ │ │臺幣500元,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
│ │ │ │ │ │以三期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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