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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蕭朋達即蕭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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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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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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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541元 │95年7月20日起至 │19.71% │95年8月21日起至 │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 │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付│
│ │ ├──────────┼──────┤ │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
│ │ │104年9月1日起止 │15% │ │以上當月加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
│ │ │清償日止 │ │ │逾期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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