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州
債 務 人 羅青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29,558元 │109年5月27日起至 │15% │109年5月27日起至 │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
│ │ │ │ │ │,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 │
│ │ │ │ │ │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
│ │ │ │ │ │月計算為限。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