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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貴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貴菊於民國92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 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 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 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 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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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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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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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5,257元 │94年10月26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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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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