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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阿桂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件:
一、請聲請人陳報其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至109年6月10日止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聲請人提出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國民年金或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六、請聲請人確認是否以109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2,388元之1.2倍即1萬4,866 元作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計算(扶養費用另計)?若是,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若否,則請聲請人說明⒈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總計每月支出約3,400元,為何與各項目即水費350元、電費500元、電信費790 元、瓦斯費300元之加總金額1,940元不符?此外,聲請人有無與其同居之人?若有,雙方如何約定水電費、瓦斯費、第四台費等費用之分擔,聲請人實際負擔金額若干?並請提出最近1 年之水費、電費之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⒉其目前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1 年之電話費帳單。
⒊請聲請人提出車貸之繳費證明。
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1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請聲請人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聲請人提出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巷000 ○0號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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