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293,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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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茂森

被 告 邱允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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