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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廖惠玲
詹秉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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