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295,202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張維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容、田○○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張維容、「田○○」、「溫○○」而未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且無法送達文書,茲命原告提出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1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隱),並依此具狀更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計算式: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5分之1拍賣總價24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定期命原告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