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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林一葉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張觀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臺東縣○○鄉○○村○○○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是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現值客觀參考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以此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前述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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