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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林蕙敏
被 告 潘閻俊達
林安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8,70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
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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