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除,8,2020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侯文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遺失,業經本院以108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1月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

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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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109年度除字第8號│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廖煥真    │彰化銀行台│108年12月13日 │17,500元  │NN7004041 │
│          │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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