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侯文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8年12月15日,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109年1月3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本票,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
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0│張清良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108年12月15日 │20,000元 │FA0181323 │
│0│ │會 │ │ │ │
│1│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