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司促,236,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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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葛曉涵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2樓債 務 人 張庭瑄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庭瑄於87年8月及97年6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9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963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4,963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4,963元自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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