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婧瑜即徐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婕於民國108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3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9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13日止累計88,531元正 未給付,其中86,536元為本金;
1,595元為利息;
4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婕於民國108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2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13日止累計639,262元 正未給付,其中622,153元為本金;
15,816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徐婕於民國107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2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13日止累計770,318 元正未給付,其中752,389元為本金;
17,136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86,536元 │110年1月14日起至 │9.09%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622,153元 │110年1月14日起至 │9.78%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3 │752,389元 │110年1月14日起至 │9.78%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