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王慶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96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