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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瑪勒孚樂芙.瑪瓦里即諟勒垡樂.蔴旮旮菉灣
債 務 人 伊箖.潞垡郳耀
債 務 人 布卡.蔴旮旮菉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諟勒垡樂.蔴旮旮菉灣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 同伊箖.潞垡郳耀、布卡.蔴旮旮菉灣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 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按雙方契約 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 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詎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9年7月1日止,共結欠新臺 幣361,251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 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二)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1.9%)計算利息 、違約金。
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 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債 權人於民國110年1月4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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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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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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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1,251元 │109年7月1日起至 │0.9% │109年8月2日起至 │週年利率0.09% │
│ │ │110年1月3日止 │ │110年1月3日止 │ │
│ │ ├──────────┼──────┼──────────┼──────────────┤
│ │ │110年1月4日起至 │1.9% │110年1月4日起至 │週年利率0.19% │
│ │ │清償日止 │ │110年2月1日止 │ │
│ │ │ │ ├──────────┼──────────────┤
│ │ │ │ │110年2月2日起至 │週年利率0.38%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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