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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士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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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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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5,684元 │96年8月27日起至 │20% │96年8月27日起至 │按第一期加計新台幣300元,第 │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二期加計新臺幣400元,第三期 │
│ │ ├──────────┼──────┤ │加計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最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4.99% │ │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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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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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161,359元 │96年9月20日起至 │15% │96年10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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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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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145,492元 │97年9月11日起至 │7.5% │97年10月1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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