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 理 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簡文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計算方式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2,000元 │109年4月2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 │109年5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 │
│1 │ │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週年│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669%,超過6個月 │
│ │ │ │利率2.669%,│ │者就超過部分以逾期利息按週年│
│ │ │ │超過6個月者 │ │利率3.708%計算。 │
│ │ │ │就超過部分按│ │ │
│ │ │ │週年利率 │ │ │
│ │ │ │3.708%計算。│ │ │
│ │ │ │ │ │ │
├─┼─────────┼──────────┼──────┼──────────┼──────────────┤
│ │27,000元 │109年2月2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 │109年3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 │
│2 │ │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週年│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669%,超過6個月 │
│ │ │ │利率2.669%,│ │者就超過部分以逾期利息按週年│
│ │ │ │超過6個月者 │ │利率3.708%計算。 │
│ │ │ │就超過部分按│ │ │
│ │ │ │週年利率 │ │ │
│ │ │ │3.708%計算。│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