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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 人 王奕程
關 係 人 王詩涵
陳美樺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王神添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神添(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00號之2)於109年12月2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7 個月內向聲請人王奕程或關係人王詩涵、陳美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 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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