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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債 務 人 黃展恩
黃雯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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