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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凱蔆即張淑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淑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貳元為基準,按日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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