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德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德輝於102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6,481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53,85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25元整及違約金 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53,856元自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