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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異 議 人 張坤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坤明間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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