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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徐漢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鳳英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144元【計算式: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30元/㎡×面積5,157㎡×原告持分1/7=685,1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二、提出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如有日據時期謄本者,應提出全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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