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補,52,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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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金章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伶(原名賴宥伶)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及門牌號碼臺東縣卑南鄉頂永豐28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加計系爭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即21萬9,100元核定之(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2,000元×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或價值18萬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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