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4708,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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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鄭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9,768元 111年6月29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22% 111年7月29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以週年利率0.222%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345% 111年9月28日起 至112年1月28日止 以週年利率0.2345%計算 112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46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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