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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郭志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01,240元 111年5月10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3.139% 111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3.264% 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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