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消債聲,1,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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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禎慶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以一○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八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已確定,並以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裁定展延半年。

債務人具狀稱因再度失業無法持續還款,並提出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為證。

經查可認係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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