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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黃志璿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被上訴人 吳添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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