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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玟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被 告 林春雄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春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就原告113年1月22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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