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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2,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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