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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晟瑮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陳季桂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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