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文彰
債 務 人 李瑞鈞即耀星運動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12,494元 111年3月3日起 至111年3月20日止 1.78% 111年4月4日起 至111年6月19日止 以週年利率0.206%計算 111年3月21日起 至111年6月19日止 2.06% 年111月6日20起 至111年7月20日止 以週年利率0.2185%計算 111年6月20日起 至111年7月20日止 2.185% 111年7月21日起 至111年10月3日止 以週年利率0.3185%計算 111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起止 3.185% 111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637%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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