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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尤錦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9,292元 97年12月2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9% 97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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