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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潘王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4,106元 111年6月21日起 至111年7月14日止 4.15% 無 無 111年7月15日起 至111年10月16日止 4.3% 111年7月21日起 至111年10月16日止 以週年利率0.43%計算。
111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起止 4.44% 111年10月17日起 至112年1月20日止 以週年利率0.444%計算。
112年1月21日起 至112年4月20日止 以週年利率0.88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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