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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何芝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12,634元 96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 96年8月28日起 至97年2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1.2%計算 97年2月28日起 至97年5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2.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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