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補,32,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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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郭震川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春富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占有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2平方公尺,暫依其主張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7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718元×占有土地面積13.2平方公尺=154,67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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