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郁璿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嫺
被 告 李風銘(即李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