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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倪翊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蓮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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